虚构意外伤害事实骗取医保基金 嘉禾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
2026-07-07 09:44:3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527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牧

医保基金是百姓的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,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。近日,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保骗保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,当事人温某因受公司诱导,将工伤谎报为“家中楼道摔伤”骗取医保报销,事后虽主动退款,但仍被处以罚款。因逾期不缴,最终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,连罚款带加处罚款共计8619.92元。这起案例再次敲响警钟:骗保绝非小事,主动退款不等于免罚,拖延履行更将付出代价!

温某在工作期间受伤,本应申请工伤保险支付医疗费用。然而,用人单位为图省事,诱导温某虚构事实,以“在家楼道摔跤”的名义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。温某为保住工作,稀里糊涂照做,成功骗取医保基金4309.96元。

事后,温某得知此举属于“骗保”,主动向医保部门坦白并全额退还了报销款项。原以为“知错就改”便能画上句号,但法律的红线一经触碰,就必承担相应责任。行政处罚:退款之外,还有罚单

医保局经调查后,依法对温某作出行政处罚: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4309.96元(已退回);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4309.96元

根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,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,除责令退回损失外,还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。但考虑到温某系受他人诱导,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,行政机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,仅处以1倍罚款,已体现执法温度。

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,医保局向温某发出《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》,但温某仍迟迟未缴纳罚款。医保局遂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法院经审查认为,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正确。温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、不起诉,又不履行义务,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。最终,法院裁定:

准予强制执行,温某须在3日内缴纳罚款4309.96元及逾期加处罚款4309.96元,合计8619.92元。

医保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,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,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。虚构意外伤害原因,将工伤“包装”成普通意外,属于典型的骗保行为。

本案中,温某虽主动退款,但违法行为已经既成事实,行政处罚依法依规作出。主动退款是法定义务,不能替代罚款;逾期不缴,加处罚款于法有据。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,既是对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有力支撑,更是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:

“骗保必究、违法必罚、拖延必加罚”——任何企图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制裁。

医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,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。参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,应如实申报;用人单位更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,不得诱导或协助员工骗保。

“主动退款”只能减轻处罚,不能免除处罚;“拖延观望”只会让罚单越滚越大。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,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权益最好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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